院发〔2022〕7号
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
为实现学院公用房产有效合理使用,促进学院治理能力提升,根据《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》(校发〔2016〕59号)、《吉林大学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》(校发〔2016〕60号)、《关于继续开展学校公用房管理改革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补工作的通知》,结合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组织机构
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。组长为学院党政主要领导,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。
成立公用房管理工作小组。组长为分管公用房屋资源管理工作副院长,成员由各系、室、中心、所负责人,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、教学办公室、科研办公室、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及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。
二、公用房性质
分为教学实验用房、专用科研用房、行政办公用房、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等4种。
1.教学实验用房须与本科生培养方案对应,由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核实并由分管副院长签字确认。
2.专用科研用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。研究生导师工作室属于科研用房。导师在籍研究生数(硕士博士分开、上下半年分开),由学院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核实并由分管副院长签字确认。
3.行政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(团)办公室、教师办公室、教研室、学籍档案室、资料室、会议室及接待室等。资料室统一安排在机械材料馆520,原则上各系不保留资料室。
4.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含工会活动室、学生活动室、仓库等。
三、房产资源使用费
(一)对科研性质用房进行收费,可在纵向项目间接经费或在研横向项目成本及结余经费中列支。其中:
1.基础科研定额面积=(教师人数+计划内博士后人数+硕士生人数×0.25+博士生人数×0.5)×8㎡/人,不收费。
2.激励科研定额面积,算法同基础科研定额面积,收费标准暂定10元/㎡·月。按学校相关规定,不论房屋的所处地域、建筑标准、新旧程度,一律按交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费。但针对房产资源不平衡的现状,学院采取其他方式给予面积补偿或逐步解决。
3.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改造而出现的面积增量,一律按交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费。
4.超定额阶梯收费模式,不是分段计费,而是对全部超出定额部分均按对应的收费标准执行。收费标准为:
梯度划分标准 |
收费标准 |
超出定额比例≦40% 40%<超出定额比例≦60% 60%<超出定额比例≦100% 100%<超出定额比例 |
10元/㎡·月 20元/㎡·月 30元/㎡·月 60元/㎡·月 |
5.对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给予40㎡、60㎡、80㎡面积补贴。补贴部分不收费。
6.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给予500㎡面积补贴,由主要负责人分配。对省级重点实验室,无面积补贴。
7.对国家级重大、重点项目,学院优先解决科研用房,项目结束后收回。期间按交费标准缴纳房产资源费。
8.超定额的公用房,原则上学院收回,统筹安排。
9.对于应缴纳房产资源费为负数的,学院优先解决科研用房面积,且房产资源使用费累计入下次收补。
(二)对教学、行政办公(含教师办公室,不含研究生导师工作室)、会议室、资料室等性质用房,不收费。但对使用不合理部分,由学院收回,统筹安排。
四、其他
1.公用房为学校公有资产,系室中心所主任掌握各房间钥匙(涉密房间按相关规定管理),学院授权房间责任人管理。房间使用人无权更换门锁、更改性质或用途、移交他人或与他人共用。
2.如有调整,由房间责任人提交、分管副院长审核、公用房管理工作小组备案,方可实施。较大调整,须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,方可实施。使用人退休、调离的,学院收回,统筹安排。
3.对于科研用房,不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且不交回者,视为违规侵占。对应的经济处罚,通过财务处在个人岗位津贴中扣除。
4.对研究生工作室,每年9月新生入学后,核实座位总数及各研究生导师利用座位数,作为收费依据。
5.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院行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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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0月10日